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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的家属要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如果经过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了,也可以使用其他的车辆来运送。
在火葬区或埋葬变革区的身亡工作人员,其家人要立即与本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络,由殡葬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卫生部,国家公安部,国家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实质,凭环境卫生,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住户身亡殡葬证申请办理运尸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