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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现对尸体运输作如下规定: 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 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换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们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由清,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较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二十四小时向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稻合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拒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油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月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活人的影子和印记不能出现在墓室内部
在过去,人们将逝者下葬入土的时候,会格外的小心,以免在墓室内部疏松的土壤上留下自己的手印和脚印。
不仅如此,古人还特别忌讳自己的影子落在墓室里。
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印记会冲撞了墓室的风水,会对逝者的灵魂造成干扰,会给后人带来厄运。
如果在埋葬的过程中,不小心留下了印记,或者是朝向不对,让影子落入了墓室,也有办法化解。
人们会用提前准备好的纸钱,将印记抹平,然后撒一些纸钱盖住影子落下的地方。
不过如今人们都不需要提前挖坑,公墓中修建的墓室都是水泥的,也不会留下手印和脚印,大家只需要注意影子的方向即可。
安葬: 把同伴遗体或遗体转化形式(骨灰) 安置在一定空间里面, 如墓地、大海、江河、树下等。安葬, 包括火化。安葬的关键是“安”, 这个“安” 既是对死者的“安”, 也是对生者的“安”。不管采取哪种葬式, 都要避免草率行事。“安” 既是指安置的行为, 也是指安心的心态。安葬必须具有长期性。目前从事安葬的企业主要是公墓公司, 由于受制于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限的法律限制, 当代公墓还缺乏欧美公墓“永存” 的观念。公墓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公共空间。对于公墓建设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我们认为公墓不是一种过渡形式, 也许几百年以后中国城市仍然会有公墓。公墓是殡葬行业的基本载体, 它的基本功能是安葬。在殡、葬、祭三个基本环节中, 葬是重要的环节, 公墓不仅是活着的人们满足逝者“入土为安” 愿望的基本归属地, 也是人类生命尽头的终归宿。公墓的文化意义十分巨大, 它不仅是活着的人对于去世者寄托哀思、表达愿望、保护环境、教化风气的客观载体, 更是生者对逝者展示亲情、弘扬孝道、寄托哀思的地方, 同时也是逝者展示其人生轨迹、启迪后人或警示后人的一个窗口, 还是生者与逝者“对话” 的一个平台。每一位逝者都是一部书, 而且这部书是逝者用生命书写的。因而, 墓园对生者的教育、感召、警示和启迪作用尤为突出。目前出现的种种诸如“公墓变公园”、建设“人文纪念公园” “景观式的墓园” 等现象,都是公墓建设的创新行为, 它们不是否定公墓的存在, 而是充分挖掘公墓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是将公墓这个公共空间建设得更富有人文精神的一种行业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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